鞍山海城天气预报24小时查询百度百科鞍山海城天气?_鞍山海城天气预报
地震是可以预报的,但难度很大。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曾成功地预报过辽宁海城7.3级地震,这是世界上首次成功预报的地震。其后又预报了四川松潘7.2级地震;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,我国又对中缅交界7.3级和辽宁海城5.6级地震作出了短临预报,并取得较好减灾实效,使得我国在地震预报科学领域居于世界领先水平。但是,这些成功的预报仍属经验性的。目前虽然我们能对某些类型的地震做出一定程度的预报,但还不能预报所有的破坏性地震,地震预报仍是一个探索过程中的世界科学难题。由于地震的孕育和发生是很复杂的过程,在这个过程中将出现地球物理学、地质学、大地测量学、地球化学、生物学、气象学等多学科领域中的各种异常现象。经过系统的清理和研究,自1966年邢台地震以来,我国已在70多次中强以上地震前记录到1000多条地震前兆异常。这些前兆异常可归纳为十大类,即地震学、地壳形变、重力、地磁、地电、水文地球化学、地下流体(水、汽、气、油)动态,应力应变,气象异常及各种各样的宏观前兆现象。每一类前兆又包含多种监测手段和异常分析项目。如地壳形变就包括大面积水准测量、断层位移测量、海平面观测、湖面观测、地面倾斜观测等手段。地震学前兆分析项目是各大类前兆中最丰富的,一共有三十多种分析方法。宏观异常项目更是丰富多彩。总之,由于地震孕育和发生过程的复杂性,决定了地震前兆具有丰富多样和综合的特点,归纳起来,多为十大类,近百项。对某一地区预报十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,这种预报称长期地震预报;对某地一、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做出的预报叫做中期预报;地震的中期预报和长期预报统称为中长期预报。对某地一、二个月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预报称为短期预报;对某地在几小时至几天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预报称为临震预报。(2)研究历史地震活动规律。查明地震活动周期,研究历史上发生过的地震与现今活动构造带关系等。(3)台站仪器观测。围绕确定现今活动的断裂带进行精密的观测,求得现今地壳构造变动的宝贵资料,推测地震的发展趋势,有时还能找出震源的可能位置。我国历史上地震的记载,最早见于《竹书纪年》,其中一处提到“夏帝发” 七发陵泰山震,就说夏朝一个名叫‘发”的帝王,在他即位的第七年(公元前1831年)登临山东泰山时,正好泰山发生地震。另一处提到夏桀“十年,……夜中星陨如雨,地震,伊洛竭”,就是说有一个名叫“桀”的帝王,在他即位第十年(公元前1809年)的某一天夜晚天上的流星像下雨般降落下来,这年在河南西部发生了地震,震后伊河和洛河的水都干了。这两次地震距离现在都有三千八百多年了,不仅是我国最早的地震记载,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地震记载。自然界许多奇异变化,并不都是地震前兆。所以发现异常后,特别要注意与非震的干扰因素加以区别。一般来说,产生非震动物异常的原因有天气变化(如鱼类上浮、蛙类迁徙)、生理变化(生病、发情)、环境变化(水体污染)等等。产生非震地下水异常的原因有气候变化、水文、地质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等等。在判断是否为宏观异常时要考虑地震宏观异常的特点:这些前兆受到地质构造的控制,呈带状、象限状或与本地构造线方向一致,在未来震中区的前兆现象相对密集;这些异常在时间上有同步性,数量上有集中性,出现的种类多、范围广、数量大、反应强烈等。既能发现异常,又能正确别排除干扰,才能掌握时机,做到有效预报。二十世纪60年代中叶,日本、美国、苏联等国相继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地震预报研究。我国自1966年邢台地震后也开始地震科学实验,基本上与日本、美国、苏联同时起步。经过30多年的探索,地震预报研究有了很大的进展。然而,地震预报这一科学难题至今在世界上尚未突破。与日本、美国相比,我国的地震预报研究,在观测技术,仪器设备、通讯技术、数据处理技术方面不如他们好,但我国在下列方面与日、美、苏相比占有优势。第一我国所取得的大震资料、观测到的前兆现象和积累的预报经验是他们无法比拟的。第二在总结预报经验的基础上,进一步研究了地震预报的判据、指标和方法,以及预报的技术程序,向实用化方面推进了一大步,而其他国家尚在个别地区尝试或处于实验阶段。第三二十世纪70年代在我国地震高潮中,我们对海城地震、松潘地震等曾作出了较好预报,并取得了减轻震灾的效果,这些是世界上从来没有过的。然而,尽管我国地震预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,但目前的预报水平仍很低,能作出预报的地震还只有极少数。因此,在取得巨大进步基础上,要进一步通过理论和实验观测研究,争取尽早攻克这一世界科字难关。由于地震预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,因此,确定地震预报意见和发布地震预报都是非常严肃的事情。它不单纯是个科学问题,而是一个有广泛影响的社会问题。所以,为了使地震预报有法可依,1998年院发布了《地震预报管理条例》。《地震预报管理条例》规定: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。地震预报必须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按权限发布,任何单位和个人,包括地震部门和地震工作者在内,都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。关于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,《地震预报管理条例》规定,“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,由院发布。”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、地震中期预报、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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